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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有对工作温度的规定吗

法律分析:劳动法没有规定室内多少温度以上可以高温休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法律分析: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劳动者如果在气温超过40度的情况下工作,劳动者是可以申请高温补助的。

高温连续作业时间国家规定

第一点是劳动者在室外露天工作的时间总共不能够超过六个小时。第二点是劳动者的连续工作的时间不能够超过国家的相关规定。第三点是,在气温最高时段三小时以内,用人单位不可以安排室外露天工作。

在不同工作地点温度、不同劳动强度条件下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不得超过下表1所列数值。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

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国家对高温作业的规定如下: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高温作业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工伤保险;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浙江省人社厅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法律客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但凡事都有意外,退休人员虽然没有高温补贴,但部分地方还是给退休人员发放一笔夏季清凉饮料费,包括浙江杭州。这是有依据的,根据杭州人社局公布的,每月130元,从每年6月发放至9月,合计4个月520元。

吉林发放时间是每年6-8月,辽宁则为7-9月,北京6-8月,可领3个月。上海、浙江、陕西、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宁夏、贵州等地,都是从6月起,连续发放4个月。

浙江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300元/月,室内作业人员200元/月;江西则规定,从事室外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不低于300元/月,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不低于200元/月。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广东省,为150元每人每月。

高温工作的管理办法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室外温度达到40度的,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法律依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四条 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假国家有规定多少度可以放假吗?

根据国家高温天气工作调整制度的规定高温天气工作调整制度,当日气温大于37度时,1111时至15时之间不得在阳光直射下的户外进行工作。当气温超过40度就要放高温假,安排工人回家休息。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法律主观:高温假不是国家规定的。目前,在中国“高温假”一般是由各地方和单位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的。我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高温假作出相应的规定。